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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婚姻登记条例》具有代表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和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的特点。

  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新《条例》在婚姻登记制度、基本原则上进行了重大改革,这对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时代的特点。

  (一)代表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群众利益无小事。婚姻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体现了我们党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二)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

  新《条例》的颁布还婚姻一个自由。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结婚、离婚由单位出具证明的制度被取消,改由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体现了公民婚姻自由的精神。也是建立一种信誉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

  这次修订的条例是务实的、便于操作的。

  一是与《婚姻法》配套,是程序法。如无效婚姻、补办结婚证、撤消婚姻等都是与《婚姻法》配套的。

  二是减化了登记手续。对登记程序、出具证件、办证时间、婚前医学检查、合并国内与国外婚姻登记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三是减轻了农民负担。

  四是提高婚姻登记质量。

  有效避免分散登记中存在的违法登记、违规登记和乱收费的违规行为。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构的改革将提高登记质量。

婚姻登记的监督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实践表明,相当数量非法婚姻的产生不是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有关就是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忽于职守或收受贿赂、枉法行政有关。因此,有必要进行经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