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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ZI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有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同样享有;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主要内容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利;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任何入侵犯。

  ①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国家、社会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

  ②受赡养的权利。扶幼养老应是作人的本性和起码的道德。老年人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为子女操劳终身,为家庭作出贡献。在它们年老体弱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得到社会和子孙们的尊敬、关怀,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使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中国的国情是80%的农村人口,缺少社会福利保障,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因此老年法第10条至第17条都是关于家庭赡养过程中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的规定。

  ③婚姻自由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时常受到不法干涉。因此,老年法第18条重申这一权利,加重对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保障。

  ④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老年人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许多养老纠纷的发生就是老年人没有充分享有财产所有权。老年法第19条讲到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权利。

  ⑤继承权。老年人有劳动能力时,曾为维持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辛勤操劳。到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得到子女的赡养、扶助,愉快地安渡晚年。当其子女先于自己死亡时,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一方面规定老年人有权继承子女的财产;另一方面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当老年配偶间发生一方死亡的事实,生存方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在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时须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老年法第19条强调保护老年人继承权。

  ⑥房产权。由于住房紧张,老年人住房问题比较突出。老年人的住房经常被挤占,从正房到偏房、到厨房甚至被挤到牛棚、猪圈,更严重的被挤出家门。住房对老年八十分重要。因为人到老年,活动范围缩小,住房是他们的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详细讲到如何保障老年人房产权。

  ⑦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不断发展,知识需要更新。离退休老年人愿意继续受教育,国家与社会应支持与帮助。老年法第31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⑧劳动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是他们的劳动权利并没有丧失。特别是随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进步,老年人健康状况普遍提高,寿命延长。我国老年人中蕴藏大量的宝贵人才,有潜在的巨大的创造力。他们大多愿为国家和社会再做贡献。应当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创造条件使他们为社会做贡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条具体规定老年人的劳动权。

  ⑨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社会发展离不开老年人的参与,老年人可以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的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老年法第40至42条明确规定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