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婚姻律师 > 律师文集 > 婚姻动态>正文
分享到:0

  《广东省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推多项创新措施

  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逢离必审”

  “八个行动计划”解读②

  “对党政正职实行任中审计、‘逢离必审’,2013年试行审计结果公开并逐步推广”、“探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制度,2014年前完成试点并逐步推开”,这是近日出台的《广东省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的众多创新措施之一。

  《行动计划》还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党支部从下一次换届选举开始实行“双直选”制度,即由党员直接选举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从2013年开始,“三公”经费“零增长”,将延伸至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亮点

  ◎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测评中,认为质量“不满意”的比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要责令重开。

  ◎从2013年起推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同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职述德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的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计划生育等情况。对个人应报告的重要事项隐瞒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先停职再作调查。

  ◎重新核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党员满意率5年后达90%以上

  《行动计划》提出,我省将通过3至5年的努力,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坚强保证。

  《行动计划》中提出主要目标包括:到2017年,完成对党员干部的全员培训和对领导干部的系统培训。2013年上半年前,各级党组织普遍建立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规范,到2017年党员对基层党组织各项事务的满意率达90%以上。

  同时,到2015年基本形成科学规范、约束严格、权责统一、系统配套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制度在管人管事管权中的根本性作用进一步彰显。到2017年形成比较科学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

  到2017年,党员队伍结构、规模更合理,党员占人口比例5%左右;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对社会经济各领域、各行业的全覆盖,“好”、“较好”的基层党组织不少于96%。到2017年,具有广东特色开放、动态、创新的惩防腐败体系基本完善。

  今后5年,上级党组织为基层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为群众服务的格局不断发展,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逐年明显减少。

  重点开展“四查四纠治”活动

  《行动计划》提出,原则上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党性分析活动,当前要重点开展“四查四纠治”:查党性原则强不强,纠治好人主义;查宗旨意识牢不牢,纠治官僚主义;查工作作风实不实,纠治形式主义;查精神状态好不好,纠治懒散主义。

  进一步办好“广东学习论坛”,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进一步办好党校、行政学院和现代远程教育,到2017年完成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到2013年全面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规划纲要。广泛推行干部培训自主选学,到2014年自主选学的内容不少于1/3。引入培训竞争机制,从2013年起每年将部分干部培训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

  民主生活会不满意率超1/3要重开

  “谈心谈话没有做到应谈全谈、没有触及思想、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不急于召开民主生活会。”《行动计划》在确定坚持开好一年一次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同时作了如是规定。还提出,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测评中,认为质量“不满意”的比率达到1/3以上的,要责令重开。上级党委(党组)领导成员要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根据《行动计划》的部署,2013年上半年前,各级党组织利用1至2个月集中开展一次制度清理和建设工作,其中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党委的制度清理和建设工作要在2012年底基本完成。推行领导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市、县(市、区)党委于2013年前编制完成重大事项决策目录,科学划分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决策事项。另外,从2013年起,试行党内事务公开日、党委部门开放日制度,推行基层党员议事日制度。完善党内基层选举,实行候选人选前公示。

  “裸官”不得提任部门正职

  全面落实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的规定。有计划地实施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和“五长”等领导干部的交流,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人、财、物等岗位干部的定期轮岗。从2013年起推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同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职述德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

  “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提任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党政正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行动计划》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条件作了诸多限制。

  《行动计划》中规定,曾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得提任领导职务,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再提拔任用。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因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禁止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尤其是,对不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规定,赴国(境)外再生育子女的干部,一律不能提拔使用;或者以第一胎子女健康原因而生育第二胎子女,经检查第一胎子女健康的干部,不能提任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党政正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隐瞒或虚报重要事项先停职再调查

  《行动计划》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的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计划生育等情况。对个人应报告的重要事项隐瞒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先停职再作调查。从2013年起推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制度,考察对象在接受组织考察时要如实填报个人家庭财产、投资经商、廉洁从政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谈话对象中公开,报告内容失实或经核查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取消任用资格。探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制度,2014年前完成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

  另外,合理界定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规范调整的程序,推进干部能下、能出。对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或安排适当岗位;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2013年制定实施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办法,并进行试点,逐步做到常态化、制度化。

  2015年竞争性选拔不少于50%

  《行动计划》规定,广东将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讨论干部任免一律做到“六个不上会”,即未经民主推荐的不上会;临时动议的不上会;擅自超职数配备的不上会;未审查计划生育情况的不上会;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不上会;考察反映的问题未核清的不上会。

  《行动计划》提出,市、县(市、区)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上级组织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2/3,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2/3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到2017年,广东要基本形成广纳群贤、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