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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女士和男友两年前开始同居,前一段时间她发现男友与一女孩交往,想解除同居关系,请问张女士是否可以起诉他要求他赔偿青春损失费?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损失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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