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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3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40 下一页 相关文章阅读 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咨询推荐 什么是仲裁委员会[来源:仲裁委员会] 大连仲裁委员会[来源:仲裁机构] 洛阳仲裁委员会[来源:仲裁机构] 济南仲裁委员会[来源: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登记[来源:仲裁机构] 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召开民主生活会[来源:仲裁动态] 换一批 我现在是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法院能够尽快的让我拿到我的血汗..【0个回复】 劳动争议中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不予受理【2个回复】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时申诉书几天内决定受理不受理【7个回复】 甲乙双方选择仲裁委员会时可否选择外地的仲裁机构【5个回复】 我是92年进单位,而单位到2002年才给我们交养老保险金。现企业..【3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