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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律师网转载 一精神病男子看到别人效仿自己,便持刀当场把人杀害。目前,该男子已被保外治疗。

  据东莞律师介绍,今年1月7日,丁某在江夏大桥新区某工地上,因怀疑工友王某模仿自己说话,持刀将其当场杀害。后经鉴定,丁某是在幻听、关系妄想、被嘲笑、被议论感精神病症状的支配下作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今年5月13日,江夏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江夏区法院承办法官在询问被申请人丁某的主治医师意见后,会见了被申请人丁某,其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今年6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官、被申请人丁某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

  江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丁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虽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丁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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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