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开支
【章名】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或者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治安等重大事项
(六)选举和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七)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护承包经营户和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
代表总数在三十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质询案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
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九条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乡长、镇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长、镇长,或者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应选人数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经全体代表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经较多数代表同意,也可以再次作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时候,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第二十一条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经主席团提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免职。本人要求辞职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的时候,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章名】
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代表不足五十人的,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代表在五十人以上的,主席团由七至九人组成
主席团的任期与本届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主席团成员不得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下列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执行情况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六)组织原选区选民罢免和补选代表
(七)决定代理乡长、镇长
(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常务主席由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提请大会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代理常务主席职务到下次代表大会产生常务主席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