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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淼生于1985年3月,是北京市密云县人。2003年9月,在大学开课前夕的军训时,开朗可爱的周淼赢得了同班同学宋子航的爱慕。经过三个月的猛烈追求,宋子航成了周淼的正牌男友。因为爱的平淡幸福,周淼和宋子航成了同学眼中的“模范情侣”。2007年6月,临近大学毕业,不少校园的情侣都因为种种原因分道扬镳,周淼和宋子航是班上硕果仅存的一对恩爱如初的恋人。

  

   毕业后,周淼遵从父母的建议,挥别了北京都市的繁华,回到郊区密云,成了一家私企的行政专员,宋子航也跟随周淼到了密云工作,自主创业,开了一家电脑公司。两人相依相随的感情得到了父母及亲朋好友的认同和祝福,尽管如此,结婚却并未列入两人的计划里,原因是宋子航正在创业初期,想一心一意地工作出成绩。

  

   四年后,宋子航的公司逐渐步入正轨,周淼也到了适婚年龄,宋子航和周淼仓促的准备结婚,仓促的原因,是周淼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

  

   尽管时间仓促,宋子航还是想给周淼一个盛大的不一样的婚礼。左思右想之后,宋子航找到一家名为“天长地久”的婚庆公司,与公司业务员共同策划了别具一格的西式婚礼,其中最为特别的,在酒店门前用200个氢气球扎成大大的❤心形,在新娘步入酒店之前,由新郎跪地示爱,在新娘的认可后,携手与新娘在气球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亲手将所有气球一起放飞。这个创意,宋子航自始至终都没有跟周淼说,为的就是给周淼一个惊喜。

  

   2012年3月16日,宋子航和周淼的婚礼如期举行,两人邀请了不少亲朋友好到场祝贺,喜庆的鞭炮声不断。在宋子航紧张的等待中,周淼身着白色婚纱翩翩而至,看到酒店前巨大的心形气球,周淼脸上露出了惊喜。一切都照计划进行着。但当宋子航与周淼在气球上签名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临近周淼的几十个氢气球瞬间爆炸,周淼惊吓地跌倒在地,周围围观的亲朋也有不少人被炸伤。慌忙中,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伤情最为严重的是周淼的一位长辈孙淑霞,被医院诊断为双手、面颊中度烧伤,被送进了急诊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周淼因为跌倒在地,觉得腹痛,医院认为有先兆流产的迹象,进行了保胎治疗,但遗憾的是,第二天,周淼就流产了。

  

   好好的一场婚礼,因为氢气球的爆炸,变成了祸事,宋子航和周淼根本无法接受,尤其因此他们还失去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周淼出院后,认为气球爆炸的原因是气球的质量不合格,两人遂立刻找到婚庆公司要求赔偿,但遭到了婚姻公司的拒绝,“你们没了孩子我也感到难过,但气球爆炸这事是个意外,并不是我们的过失造成了,我们无法赔偿。”婚庆公司的负责人李晨坚决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周淼将婚庆公司诉至密云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元。期间,被严重炸伤的孙淑霞也将婚庆公司诉至密云法院,索要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庭审中,婚庆公司认为气球保障的原因是现场有明火导致,属意外事件,自己并无责任,而且还表示,公司员工在使用氢气球前后,均已告知宋子航及其家属可能出现的危险,但其出示的当天的婚礼录像中,并未看到气球周边存有明火,此外,婚庆公司认为自己提供的气球完全符合相关标准,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婚庆公司与周淼和孙淑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婚庆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淼各项损失费5000元,赔偿孙淑霞各项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因为氢气球爆炸而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例屡见不鲜,婚礼上为了烘托气氛使用氢气球也成了许多年轻人追求的时尚行为,但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氢气球其实存在极大的危险。据了解,氢气的密度只有空气的1/14,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施放氢气球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氢气球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静电或遇明火发生爆炸,吸烟、太阳曝晒等都有可能引起氢气球爆炸燃烧。特别是漏气的氢气球,遇火就会发生爆炸,并释放出大量热量。有关部门曾做过氢气球爆炸的实验,证明一只普通的充满氢气的气球爆炸后足以将人重度灼伤。一般情况下,引起氢气球爆炸四大主要原因是,一是用打火机去烧系气球的牵绳;二是鞭炮碰上氢气球;三是吸烟;四是自制气球气罐爆炸。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由于灌装、使用氢气球存在极大的危险,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就北京市而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凡承担灌充氢气球的单位,必须报北京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方可承揽灌充业务;凡使用氢气球的单位,必须10日前将灌充、使用方案,报公安局消防监督机关审批;灌充氢气球的单位和使用氢气球的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灌充单位应具备有懂得氢气操作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灌充专业队伍,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备的灌充装备、设备。

  

   本案中,婚庆公司并不具备上述氢气球灌充资质及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条件,在此情况下自行灌充氢气球并出售给宋子航夫妇用于婚礼上放飞使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虽然婚庆公司与宋子航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但因法律强制性规定灌充、出售氢气球的单位需要通过相应的行政审批,具有相关的资质方可承揽该项业务,而婚庆公司在无上述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项业务,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而周淼、孙淑霞及来参加婚礼时因氢气球爆炸而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索要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虽然婚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氢气球爆炸式因为他人燃放爆竹所致,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虽然其辩解使用期间已经进到了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减少其作为氢气球提供者对氢气球安全质量所应承担的严格责任,因此,婚庆公司李英对周淼、孙淑霞等因氢气球爆炸所受到的伤害进行合理的赔偿。